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防偽技術評審工作,根據《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及《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確認資格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組織開展。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受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委托,承擔資格確認范圍內防偽技術產品的防偽技術評審工作。
第三條防偽技術評審工作應當遵守科學、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自愿申請防偽技術評審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二)申請評審的防偽技術產品核心技術權屬明確,且申請方擁有該核心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條申請方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的類別和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的授權范圍,自主選擇相應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并提交申請。境內申請方可以直接向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境外申請方應當經全國防偽辦向指定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書(見附件1)
(二)防偽技術研究報告。防偽技術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立項研發的目的和意義;
2.防偽技術特點和技術指標;
3.防偽特性的可靠性評價與分析;
4.應用領域,介紹該防偽技術和防偽技術產品已經或擬定應用推廣的行業及主要產品;
5.防偽技術產品完成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防偽性能檢測報告和防偽特征及安全、保密功能的驗證報告。其中,防偽性能檢測報告應當是按現行標準進行的全項檢測報告。
(四)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的實用特征、防偽功能、服務體系與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介紹報告:
1.主要防偽特征及使用方法介紹;
2.主要防偽功能的安全、可靠性措施介紹;
3.生產應用全過程的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安全管理保障制度以及服務體系概述。
(五)防偽技術權屬證明。主要包括專利保護證明、對技術的使用授權證明或申請方對技術權屬的承諾等。其中,申請方的技術權屬承諾應當加蓋申請方印章和有申請方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申請者簽名。
(六)附件:
1.申請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2.現行產品技術標準(國標、行標、企標)文本;
3.防偽技術產品的樣品或照片、影印件等;
4.必要的安全、保密等規章制度;
5.申請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填寫《防偽技術評審形式審查單》(見附件2)。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申請,并向申請方通報預審專家名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補報材料或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向申請方通報預審專家名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預審小組由2至4名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當各有1名管理類和1名相應專業技術類別的注冊專家,預審組長原則上由防偽技術注冊專家擔任。
對防偽技術評審最終結論有重要影響的指標,應當由有資質的防偽檢測機構出具檢測驗證報告。如遇高新技術、前沿技術產品而已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全國防偽辦指定單位進行檢測驗證。對于需要組織專家驗證的項目,由預審小組組織專家驗證,并做出驗證報告。
預審主要內容包括:對評審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確保防偽技術評審會議所需材料齊全;對所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可信性進行必要的核實;確定申請項目的產品類別;與申請方溝通申報材料中不清楚的地方;對申請項目進行初步評審,做出預審結論,填寫《防偽技術評審預審報告》(見附件3),決定是否提交防偽技術評審專家會議。
第八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在預審通過后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防偽技術評審會議,并提前通知申請方。對于預審不通過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在做出不合格結論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退回申報材料,并向全國防偽辦報送《防偽技術評審不合格項目備案表》(見附件4)。
第九條防偽技術評審會議由防偽技術專家、防偽技術評審機構代表、申請方代表和全國防偽辦派出的觀察員參加。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冊資格的專家不少于5人。主任委員應當由防偽技術注冊專家擔任。專家評審會議專家不得與預審小組專家重復。會議程序如下:
(一)評審組織機構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介紹會議程序和與會專家,向防偽技術評審專家發放《防偽技術專家評審意見表》(見附件5);
(二)在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下,申請方代表做技術報告、產品演示及介紹檢測情況,說明產品的使用性能及特征;
(三)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報告受理情況;
(四)預審小組報告預審情況,在預審中進行了驗證的,還應當報告驗證情況;
(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向申請方提出問題,申請方代表回答專家問題;
(六)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在主任委員主持下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討論,申請方代表回避:
1.對防偽技術產品的核心技術特點、防偽特征、主要技術指標及防偽功能的可信程度進行分析、驗證和評價;
2.對防偽技術產品抗攻擊、防假冒的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驗證和評價;
3.對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功能的可靠性進行分析和驗證。
(七)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在匯總每位專家填寫的《防偽技術專家評審意見表》的基礎上,提出防偽技術評審意見;
(八)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向申請方代表通報防偽技術評審意見。
第十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組織評審單位意見,匯總上報評審情況。對于評審通過的項目,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向全國防偽辦報送防偽技術評審證書(副本)打印件(一式兩份,見附件6)及防偽技術評審備案材料(一份、裝訂成冊,材料目錄見附件7),辦理備案。未通過評審的項目,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向全國防偽辦報送《防偽技術評審不合格項目備案表》,并將材料退回申請方,同時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對于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全國防偽辦在收到備案材料7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和證書編號手續,并返回一份防偽技術評審證書(副本)打印件。對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全國防偽辦通知防偽技術評審機構補報材料或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對于已經備案的評審項目,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發放防偽技術評審證書,對外公告,并向全國防偽辦報送證書正、副本的復印件(加蓋發證機構章)。
第十三條防偽技術評審證書(見附件6)由全國防偽辦統一印制、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頒發,有效期一般為3年。對于評審意見認定評審時效少于3年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按評審意見縮短證書有效期。
第十四條防偽技術評審證書標記和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FWPS加五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FWPS-××-×××。其中,FWPS代表防偽技術評審,前兩位數(××)中,十位為申請類別,個位為產品類別,后三位(×××)代表防偽技術評審證書編號。
第十五條在證書期滿前3個月,防偽技術評審證書持有者可以提出重新申請。重新評審時,提交材料應當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技術創新和改進內容及防偽力度是否增強等情況介紹;
(二)推廣應用情況及防止被仿制的措施和效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以及今后3至5年推廣應用前景的分析;
(三)新增防偽性能、安全保密功能的驗證報告;
(四)三家以上用戶的使用調查表(當年度);
(五)重新申請前最近一次評審的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預審過程中,預審小組應當按照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證單元的劃分原則對評審項目的產品類別進行判定。已經發放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產品類別應當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證單元一致。尚未出臺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產品,產品類別應當按照《防偽技術產品通用技術條件》(GB/T 19425-2003)的分類劃分到最細層次。
第十七條在防偽技術評審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方的防偽技術產品品種或防偽技術項目超出《防偽技術評審證書》所列內容時,可以提出增項評審申請。增項評審申請程序和方法與重新申請相同,但評審重點更加集中在對原有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效果及新增防偽技術、防偽功能作分析、評價和驗證。
第十八條獲證單位或個人應當妥善保管防偽技術評審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防偽技術評審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的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同時向發證機構提出補領申請。在核實情況屬實并報全國防偽辦備案后,發證機構給予更換新證。其中,新證內容、編號和有效截止期與原證證書相同。
第十九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不得選用與評審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與防偽技術評審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在組織防偽技術預審和專家會議評審前,應當向申請方通報專家名單。申請方對選用專家有異議的,可以在通報名單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換專家要求,并說明原因。評審機構應當在申請方理由充分合理時,及時更換專家,并再次征求申請方意見。
第二十條申請方在申報過程中隱瞞申請項目評審不合格紀錄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按重新申請形式要求其補報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加嚴核實。已做出評審結論的,重新作出評審結論。
第二十一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銷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一)超出全國防偽辦授權范圍開展工作的;
(二)違反工作章程開展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履行規定的職責、違法違規、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專家評審意見弄虛作假、偽造防偽技術評審結論的;
(五)未經允許將防偽技術秘密泄漏給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的。
第二十二條防偽技術專家有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泄露評審秘密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申請方可以依照保密協議和專家申明追究其相應責任。對于已獲得防偽技術注冊專家資格的,全國防偽辦酌情做出責令改正、注銷注冊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認真做好防偽技術評審存檔和保密工作,并及時跟蹤防偽技術的發展動態,每半年定期向全國防偽辦提交防偽技術評審情況匯總、防偽技術發展動態報告。
第二十四條全國防偽辦對防偽技術評審效果及遵守防偽技術評審制度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對防偽技術評審工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防偽技術評審組織機構提出申訴。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工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全國防偽辦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收費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收費規定,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全國防偽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